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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关于温州市人民医院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公开比选的公告

作者:总务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3/27 14:42:51

温州市人民医院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公开比选,请参加单位按要求准备比选文件。

一、    项目名称:温州市人民医院共享充电宝合作项目。

二、    最低电费补偿金额:10万元。

三、    评标方式:最高分中标。

四、    采购需求清单:

温州市人民医院信河院区(鹿城区仓后街57号)、娄桥院区(瓯海区古岸路299号)、温州市体检中心(瓯海区温州大道1679号)三处地点需放置共享充电宝,计划投放数量、类型如下表,实际应根据医院需求随时增减。

所在院区

数量

设备类型

备注

信河院区

3

20-24孔设备(立式)


7

10-15孔设备(立式)


6

6-8孔设备(台式)


2

6-8孔设备(立式)


娄桥院区

2

20-24孔设备(立式)


5

10-15孔设备(立式)


20

6-8孔设备(台式)


4

6-8孔设备(立式)


体检中心

1

20-24孔设备(立式)






五、    技术及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共享充电宝设备及其充电桩设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各项标准。所投充电宝设备具有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证书、SRRC无线电型号核准认证、移动电源(充电宝)新国家标准GB/T35590-2017《信息技术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认证等证书。

(二)收费限价:充电宝用户借取费用不高于1元/半小时;借取押金不高于99元;借取免费时长不少于5分钟/次;每日封顶不高于30元/日;充电宝损失赔偿费用不高于99元/个。

(三)共享充电宝设备应满足:

1.   须为国家质检合格产品,设备外观应与医院整体装修风格搭配。

2.   充电宝具有同一品牌温州区域通还功能,即:医院点位借取,温州其他区域同一品牌充电柜内可归还,且计费标准以医院点位为准。

3.   支付方式不少于两种,如微信、支付宝等,使用界面保证网络安全:不得存在网贷金融诈骗医疗类广告,若履行合同中发现,将强制性终止合同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力;支付界面不得挂钩强制性“自动扣款”、“免密支付”等;借还未成功情况应及时通知用户。

4.   乙方所投产品有安全质量保证,有输出过压/短路保护、高温保护等,充电柜、充电宝符合国家防火等级,乙方保证产品消防安全,若出现消防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电费补偿与履约保证金,并保留相关法律追究权力。

5.   保险公司承保产品;

(四)设备安装要求:

1.   在我院指定点位安装,不能超过点位范围。

2.   若后期院方对某点位有特殊用途,中标方应无条件服从点位调整安排。

3.   走线布局合理,符合保卫部门确认的消防安全规范。

4.   交货时间: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

5.   交货地点:医院指定地点。

(五)运行维护服务要求:

1.   服务时间:提供全年365天,根据客户需求确定营业时间;

2.   按合同定期到货和安装,配备后勤保障人员,所有设备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

3.   因设备故障、设备质量问题等引起的投诉纠纷或赔偿由中标方全权负责;

4.   若有政策、规定变更,则按新政新规执行

(六)验收标准、验收方式:

1.   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技术指标进行验收;

2.   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交接单

(七)其他管理要求:

1.   中标方投放的设备或销售的商品引发的任何投诉、纠纷或伤害,均由中标方负责处理,如投放的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院方有权终止合作并要求中标方承担因此给院方造成的损失。

2.   在合作期间,为维护双方利益,未经院方书面同意,中标方不得将协议规定的点位转包,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方,院方有权终止合作。

3.   付款方式:一次性缴纳电费补偿金。

4.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若为大显示屏,不得做无关广告宣传,播放的内容必须由医院管理,服从医院要求播放的内容。

六、    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不得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3、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电子设备服务、电子设备销售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4月3日 下午14点

开标地点:温州市人民医院娄桥院区17楼

开标要求:

1、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评定表(技术分70分,权值70%,技术分评定表见附件),按要求填写报价并牢固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于开标当日,开标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

2、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商务报价表(权值30%,报价表格式见附件),按要求填写报价并牢固胶装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于开标当日,开标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

3、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贰份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明确标注供应商全称、“正本”、“副本”字样。若非单位法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加盖公章(授权书不需要密封),投标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投标,报价函需一式叁份,同时还需携带效期内的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

八、    联系方式:

比价人:温州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询问):0577-88306691

比选监督部门:温州市人民医院监察室

电话:0577-88059969

九、附件:

关于温州市人民医院共享充电宝项目比选的公告附件.docx


温州市人民医院

2024年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