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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修订温州市人民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等

作者:党政办 来源: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1/1/21 0:00:00

温州市人民医院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医院党建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立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清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医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确保各类事项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直接提交党委会决定事项

(一)政治建设工作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措施。

2.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从“三个地”的政治站位出发,推动“重要窗口”建设的重要措施。

3.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思想建设工作事项

4.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

5.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6.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8.弘扬抗疫精神的重要事项。

(三)组织建设与党管干部、人才工作事项

9.基层党组织的设置、换届、调整、整治等重要事项。

10.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能、人员调整等重要事项 。

11.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作用发挥等重要事项 。

12.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发展党员工作重要事项。

13.党费、党建工作经费、党员关爱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等重要事项。

14.基层党组织年度考核、党支部书记述职、党员民主评议,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评选等重要事项。

15.统一战线、民主党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6.加强工青妇工作的重要事项,包括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荣誉推荐等工作。

17.人才工作规划,人才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18.医院管理的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   。

19.年轻干部推荐、挂职干部外派以及其他需要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20.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协)会及专业委员会等人选或推荐人选。

21.医院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事项

22.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的重要事项。

23.深化清廉医院建设的重要事项。

24.加强行风、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25.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的重要事项。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有关事项

26.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27.党的重要会议、重要教育活动等方案。

28.听取院长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情况的报告。

29.听取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30.其他需要党委会直接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决定事项

(一)改革发展与医院治理事项

1.医院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医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的制定修订。

3.医院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会议)方案。

4.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考评有关事项。

6.医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安排。

(二)人事与人才事项

9.医院工作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

10.医院干部职工招聘、解聘、人事调动等方案。

11.医院干部职工职级职称评聘方案。

12.医院干部职工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方案。

13.院级以上的人才项目、课题申报、专业领域的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等事项。

14.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15.医院人才引进、职工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重要事项。

16.专业委员会等组织章程制定修订、负责人推荐、组织设置和调整方案,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7.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计划。

18.院级及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19.医疗卫生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援外等工作。

20.国内国(境)外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21.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30万元以上)。

22.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30万元以上)。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3.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30万元以上)。

24.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30万元以上)。

25.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26.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 及支出支付。

27.日常公用支出(30万元以上,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28.重大捐赠等其他大额资金(30万元以上)运作事项。

29.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

30.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党委会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党委、纪委和医院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由医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紧急的情况下,书记、副书记因故均不能到会,可授权一位党委委员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相关议题,总会计师根据职责范围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与表决。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 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 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 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书记应在党委会前充分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

(四) 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确须上会研究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研究。

第十二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由分管领导或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讨论时,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表决时,一般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进行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决议),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持赞成和反对意见人数相近时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按照末位表态制的要求,党委书记应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党委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方式、表决意见、表决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第十五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建立党委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落实和监督

第十八条 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需要落实的事项,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并负责督办。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党委班子成员对集体做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条 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党委书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再次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和决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威信,增强党委班子的领导力。

第二十二条 党委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温州市人民医院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明确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对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上级精神学习贯彻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3.落实医院党委会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医疗、科研、教学管理中的具体事项

4.医院医疗、科研、教学等院务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5.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部门的岗位责任、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等医疗相关工作。

6.医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医疗业务设置与调整,重点学科的申报与建设等具体事项。

7.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就医流程,合理布局诊区设施和病区床位设置等事项。

8.科学实施预约诊疗,推行日间手术、远程医疗、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等医疗相关工作。

9.医院临床医学、医技、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

10.执行医疗卫生“九不准”规定,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等具体事项。

11.临床医学研究、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适宜技术推广普及、药物临床试验研究等科研相关工作。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成果申报、科研经费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1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生培养等教   学相关工作。

(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14.医院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15.医院职工政纪处分有关事项 。

16.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17.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等相关工作。

18.医院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9.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等提交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医院学术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审议的行政事项。

21.医院安全稳定和后勤服务工作相关事项。

22.其他事关医院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

(四)其他一般事项

23.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24.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5万至30万元)。

25.大宗物资、设备、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5万至 30万元)。

26.医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事项。

27.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5万至30 万元)。

28.日常公用支出(5万至30万元,不含水、电、人员工资、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

29.资金管理、债务管理(5万至30万元)的具体事项。

30.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拟制会议通知(开会时间、地点、参加范围、研究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医院行政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及总会计师,党委书记一般不参加院长办公会议,其他党委委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党政综合办主任和纪检监察室主任作为列席成员,专题研究时,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院长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讨论研究。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如确有需要需征得院长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经充分的会前协调或专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方可由分管领导提交。建立议题提交的常态化机制,除紧急议题外,提出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事项说明材料、相关文件(统计表、图纸)等,会后交办公室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权限的,应在所涉的领导之间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后提出。

第十三条 强化议题的前期准备和前置审查。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发挥医院各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作用,开展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先由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讨论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实行院长末位表态制,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决定事项时,经会议研究后提交医院党委会决定。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重新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议再定。

第十五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详细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议题、班子成员的发言、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并交会议主持人签发。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班子成员通报。

第十六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启动集体研究决策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向院长汇报后,采取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院长办公会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结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内设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分管领导向院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对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提请医院党委集体决策。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温州市人民医院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7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措施,应坚持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二、书记和院长在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取得相互理解支持。

1. 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2. 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研究,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

3. 对干部任免事项的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三、书记和院长需及时沟通事项:

1.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深化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2. 讨论医院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检查督促重点工作任务;

3. 制定和完善医院重大管理制度;

4. 医院办院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5. 涉及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

6. 职工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目标绩效考核等;

7. 重大敏感事件以及涉及医院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等;

8. 书记和院长认为需要加强沟通的其他事项。

    四、书记和院长之间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定期沟通每周不少于一次,同时,做好沟通情况的记录。对涉及医院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会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