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得了病,必须得到社会卫生保健系统的医救,这是文明社会必须具有的功能和责任,也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病人的这种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且《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定公民有生命健康权。但是不幸的是,病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而言,他们的这种权利远没有得到起码的维护。特别是九十年代所谓的医疗制度改革以来,病人的就医环境益发恶化。我认为这种情况一方面要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病人也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而且后者对前者还有推动作用。常言道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的第一篇博客文章中,我想把美国医院协会于1972年提出了病人权利法案介绍给大家。该法案共包含12条患者的权利:
1.患者有权得到考虑周全的、被尊重的医疗护理;
2.患者有权从医生处获得他们应该知道和理解的有关其诊断、治疗、预后的全面、及时的信息。如果从治疗角度考虑患者不适宜接受这些信息时,应告之与其利益相关的人员。患者有权知道经治医师的姓名。
3.患者有权在各种诊治程序前,从经治医生处获得帮助其做出同意或反对决定的必要信息。除急诊外,所告之的知情同意信息应包括特殊的诊治程序和/或治疗、可能出现的重要危险和处于无能力状态的持续时间等。如果照护或治疗中存在重要的医疗选择或患者要求获得有关医疗选择的信息时,患者有权得到这些信息。患者也有权知道负责为其诊治的医务人员的名字。
4. 患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拒绝治疗,有权知道自己这种行为导致的医学后果。
5,患者有权把涉及到其治疗计划的每一事项都视为隐私,包括照护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等都是其个人隐秘,都应谨慎处理。不直接涉及患者治疗和护理,但与患者有关的事也应在得到患者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公开。
6.患者有权要求将有关其治疗和护理的所有信息和记录视为隐私。
7,患者有权期望医院在其能力范围内对自己提出的服务要求做出合理反应。医院必须提供评价、服务或对有紧急情况的患者进行转诊,如病情允许,只有在接受全面的信息和有关其需要和转诊选择的解释后,才能转送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患者将要转去的机构应该首先同意接受转院的患者。
8.患者有权了解与其照护相关的、其所在医院与其他卫生保健机构、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的信息,有权知道涉及其治疗及护理的专业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关系的信息。
9.患者有权考虑是否参与医院的人体试验研究,有权拒绝参与这样的研究计划。
10.患者有权要求合理的连续性照护,有权事先知道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哪位医生
提供照护。有权期望医院提供一个机构,借此其主治医师或负责其出院后长期健康保健的医师代表告之其相关情况。
11.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核实医疗费用,并要求医院对医疗费用做出解释。
12.患者有权了解医院用于规范患者行为的规章制度。
尽管不同国家或医院对患者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患者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生的下述行为要负法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 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当然,患者在接受卫生保健期间不仅要行这些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而且也要尽一些义务以确保卫生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患者的义务是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除了权利以外,还应采取哪些行动的责任。患者履行义务是对自身健康负责,也是对医护人员的尊重。患者的义务通常包括:
1.患者有责任提供有关自己健康的信息,包括既往患病情况、住院情况和服药情况等。
2.患者在不理解医疗信息和指导时,有责任提出疑问。
3.患者有责任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教育。
4. 患者有责任把治疗效果告知医护人员。
5.患者有责任体谅其他患者、医护人员和医院的需要,因为医院是有效和平等地为所有患者和社区提供服务。
6.患者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信息,有责任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
7.患者有责任认识自己的生活方式对自己健康的影响。
8.患者有责任支持医学和护理学的发展。
6.患者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险信息,有责任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
引自中顾法律网
(注:病人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国家还没有一种统一的解释。中顾法律网上的这篇文章,我们认为写比较好,特以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