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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概况
保留车辆及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7/24 0:00:00

一、医院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一)医院保留车辆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按照市车改办指定的因工作需要所保留的业务用车和特种车辆。

  (二)按照“总额控制、凭票报销、一事一批、厉行节俭”的原则,保留车辆及司勤人员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车辆调派、监管、维修、使用及对司勤人员的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遵守车改各项纪律要求,落实“六个不得、八个不准”纪律要求,经批准保留的车辆严格用于规定用途,不违规用于上下班接送,不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拟保留的4辆车中,有3辆为业务用车(其中体检专业用车1辆、救护车1辆、封闭式货车1辆),体检车用于为顾客提供上门体检服务及承担市职业病体检任务,车上设备有:DR一台,电脑主机和显示屏一套,激光打印机一台,宣传电视机一台,无线路由器一个,冰箱一台,隔音室一个,顶置空调2台,饮水机一台,听力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救护车)主要用于两个院区病人抢救运送,封闭式货车用于两个院区及体检中心运送物资及医疗设备、送检标本。商务车主要用于上海名医馆专家来院坐诊、手术接送、部分参加双下沉工作专家的接送任务及下乡义诊任务。

(四)根据市卫计委工作要求,公务车辆均进行统一标识喷涂,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其他车辆均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严格执行安装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有关规定,并全天候待机;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和停放有关规定,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

(五)按照“先审批后使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审批手续,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管理记录,如实记录车辆使用人,审批人、出行时间、目的地、行驶里程等信息,统一留存办公室管理档案备查,做到用车登记、有车有账、凭单出车、一车一档。

二、公务交通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费用内容

1.一般公务用车费用:一般公务用车费用指用于以下几类公务事项产生的费用。费用中包含车辆保险、维修、保养、验车、汽油、过路过桥、存车等费用。

(1)机要通信用车费,指用于本院与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关联单位之间的信件、资料、临时性大额现金提取与缴存等产生的费用。

  (2)应急公务用车费,指用于参加突发事件紧急会议、突发事件处置用车产生的费用。

2.公务交通费用

指职工因公务或加班乘坐市内公务交通产生的费用、重大及应急事项以及大型活动产生的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含过路过桥费)、公交汽车费、通过租车公司租赁交通工具产生的车辆租用费等。根据相关规定,不包括出差往来于机场、车站、宾馆的费用,不包括工作日正常上下班乘坐公共交通产生的费用。

(二)公务用车费用管理

1.管理原则:

依据上级公车改革管理要求,改革后年度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不超改革前年度费用;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交、出租车、租车);自行驾车给予报销停车费用(一事一批)。  

2.责任部门:

(1)医院办公室负责保留业务用车和应急特种车辆的日常管理与费用报销工作,建立单车费用报销台账,并负责运行台账登记和公示工作。

(2)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公务交通费的管理与报销。

(3)财务科负责在预算以及核定的总额度内,对符合报销类别的票据进行审核报销,建立本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台账,定期公示;并加强对各车辆费用支出情况实时监督,发现异常费用支付应及时予以制止。

(三)报销原则与依据

1.一般公务用车费

(1)一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根据“三公经费”管理要求,实行在额度范围内单车核算,按车辆实际发生的运行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2)报销时提供审批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根据不同的费用类别,分别提供发票、公务用车费用明细表(维修附修理厂清单、维修送修单)等依据。

2.应急特种专业用车费

(1)特种专业车辆,按车辆发生的运行费用据实报销。

(2)报销时提供审批齐全的支出凭单、发票,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提供发票、公务用车费用明细表(维修附修理厂清单、维修送修单)等依据。

3.公务交通费

(1)公务交通费管理以科室为单位,在预算及限定总额度内凭票据实报销。

(2)报销公务交通车票,当事人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地点和事由,乘车人签名,事由为参会的还应提供会议通知等佐证资料。  

(3)报销出租车票,票据的乘坐日期、往返地点、事由和相关佐证资料应相互一致。非因公乘坐出租车费用、以及乘坐非正规运营车辆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报销流程

1.已经领导同意的常规性的市内交通费,出行人员凭公交车票据,由经管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科长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签,院长审批。

2.重要公务接待、全市性大型活动用车、突发应急处置用车、机要文件专递用车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车的,出行人员事先填制“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审批表”报院办,院办须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的相关政策予以审核把关,经行政院长签署意见后再实行租车或出租车出行。报销时出行人员凭交通票据和院办主任审批单或温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经费报销单一起交财务科长审核后,报总会计师审签,院长审批。跨常驻地范围公务出行,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按温财行〔2017〕496号《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附件:温州市人民医院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审批表(报销联)


附件:

温州市人民医院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审批表(报销联)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人员

 

用车科室

 

办事地点

 

用车事由

 

出车情况

时间

 

返回情况

时间

 

地点

 

地点

 

用车情况

出租车

 

院办签字

 

行政领导
签字

 

租车

 

温州市人民医院公务交通费用申请审批表(存档联)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用车人员

 

用车科室

 

办事地点

 

用车事由

 

出车情况

时间

 

返回情况

时间

 

地点

 

地点

 

用车情况

出租车

 

院办签字

 

行政领导
签字

 

租车